陈静波
陈静波,原名马秉旗,男,汉族,1922年9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霸桥区。193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。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留守兵团警备第一旅第三团团部参军。1949年任咸阳市公安局局长,1949年任宁夏省公安厅秘书主任(后改为办公室主任),1954年任甘肃省省委审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,1956年任甘肃省公安厅副厅长。1958年,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后,历任自治区公安厅党组副书记、副厅长,宁夏日报社副总,自治区卫生厅党组书记、厅长,石嘴山电厂革委会主任、革命领导小组组长(即党委书记兼厂长),自治区水电局党的核心小组副组长、革命领导小组副组长,自治区卫生局党组书记兼局长,自治区公安厅党组书记兼厅长,银川市委第一书记、革委会主任兼银川市警备区第一政委,自治区党委常委兼秘书长,自治区政法委员会书记,1983年后任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、五届政协党组副书记、副主席。1993年离休。是中共十二大代表。2012年5月6日零时5分在银川逝世,享年90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