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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开基

  张开基(1914~1985),原名张启宗,河北蠡县蔺岗村人。父亲是农民。张开基在叔父资助下,到天津私立觉民中学、河北省法商学院附属高级中学读书。1934年,考入北平中国大学法律系。1936年,他参加进步学生组织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,积极参与校内外抗日救亡活动。抗日战争爆发后,张开基投笔从戎,入国民党保定行营民训干部养成所学习。1938年1月,他任河北民军总指挥部政训处教训员。同年3月,改任该部警卫团政治指导员。同年5月,他到山西晋城八路军晋南军政干部学校学习。同年9月,学习结业,分配到晋城护泽中学军政干部训练班任政治教员。1939年1月,又调至山西长治太行文化教育出版社工作。经半年多革命工作实践,他的思想感情有了很大变化,产生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愿望。同年4月,他被吸收为中国共产党党员。1942年,他调任华北新华书店部校对科科长兼党支部书记。同年10月,调中共中央太行分局工作。
  1943年,因张开基学过法律,便被调至太岳地区士敏县人民政府任司法科长,后改任太岳第三专署司法科长。任职期间,他努力学习解放区政府颁布的法律、法令和党的有关政策,深入群众,了解民情,积极进行司法、审判工作。工作做得有声有色,深得当地群众和领导的好评。1945年4月,他调任太岳第一专署任司法科长。其时,他所受理的案件大都是农民间的财产和婚姻等方面的民事诉讼。他认真执法,秉公办案,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,使许多案件通过调解得到0解决。1948年4月,张开基调到晋察鲁豫边区政府工作。同年10月,华北人民政府成立,他又调到华北人民法院任代理审判员,主要是复核华北地区的死刑案件。由于当时法律不够健全,复核工作十分繁重,他夜以继日地审核一桩桩大要案件,0地完成了任务。
  1948年11月,东北全境解放。为适应解放后进城工作的需要,中共中央华北局举办大型训练班,抽调军政干部学习党的城市政策,张开基参加了首批培训学习。1949年2月,北平和平解放。张开基参加接管伪河北高等法院和伪北平地方法院工作,并转入正常的审判工作。北平刚解放,社会秩序较乱,因此依法办案是关系到打击敌人,巩固政权,保护群众,安定社会的大事。张开基慎重细致地审理各类案件,半年多他办理的几十起案件无一差错。
  新中国成立后,张开基调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任审判员。1952年4月,他先后任最高法院华北分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、庭长。1957年,张开基又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任审判员兼一组组长。1958年2月,被下放到河南长蒿县双庙乡劳动锻炼。同年末,回到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。他秉性耿直,无私无畏。1961年又因有“右倾思想言论”而受到批判。同年3月,中央机关抽调干部支援边疆建设,张开基自愿到黑龙江省,先后任省教育学院、齐齐哈尔师范专科学校党委书记,并参加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。
  “文革”中,张开基受到残酷破孩,隔离审查3年。解除审查后,他历任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临时革命领导小组成员,齐齐哈尔师范学院核心小组组长、党委书记,市委视察室视察员,市委党校副书记、副校长,市检察院代检察长兼党组书记。
  1980年7月,张开基被选为齐齐哈尔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副主任,分管政法工作。虽年过花甲,年高体弱,但仍致力于地方法制建设,经常深入基层视察、调查研究,提出许多颇有见解的意见和建议。1982年新宪法颁布后,他多次在各种学习班上宣传、讲解、辅导新宪法,为新宪法的实施做了大量工作。
  张开基一生勤奋,公正谦洁。他长期从事司法工作,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秉公办案,执法如山。几十年中,他经办的各种案件,全部经受住历史的检验。他长期担任领导职务,但从未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属谋取私利,更没有因为自己多次受到不公正对待而有半句怨言。不论在什么岗位上,他都是无怨无悔地勤奋工作。1985年,张开基因病去世,终年71岁。(齐齐哈尔市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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