黄庆元
在厦门市政建设及民族工业起步阶段,黄庆元曾做出贡献。清宣统三年(1911年),与他人筹资白银15万元,创办厦门电灯电力股份有限公司,任副董事长。次年,电厂建成投入生产,扩股后成为最大股东并转任董事长。民国13年(1924年)又与黄奕住等筹资200万银元创办自来水公司,为第二大股东,任副董事长。民国15年7月,自来水公司开始向厦门居民供水,民国21年开始向鼓浪屿居民供水。此外,还大量投资厦门房地产和厦门淘化大同股份公司、东方制冰公司、福建药房、漳州江东冰厂及上海电气厂等,长期担任淘化大同公司董事。民国26年10月,国民党驻军以向停泊在厦门港的日本军舰供水为由将他逮捕,次日解赴福州,同年12月28日被加以汉奸罪名枪决,财产被查没。抗战胜利后,国民政府行政院多次电令福建省政府、厦门市政府归还其财产,未见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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