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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峰

  刘峰(1912.3.6~2000.6.15)
  刘峰,原名刘清溪,男,山东省滕县人,1938年5月20日在上海加入中国共产党。
  刘峰在日伪统治下的上海警察系统从事党的秘密斗争,先后担任中共地下党组织的党小组长、党支部书记和上海警察系统地下党委组织委员。在1941年12月~1943年3月、1944年9月~10月,他受党组织派遣,2次到淮南解放区汇报工作,参加整风学习。
  1945年10月刘峰担任上海警察系统地下党委副书记,在市委的直接领导下,他为揭露国民党反动派-反人民的本质展开斗争。在遭受国民党反动当局破孩、失去职业后,他一度生活极其艰难,仍然以对党、对共产主义的坚定信念坚持地下工作。后来,在党组织指示下,他与其他同志在杨树浦以开设“锦华炒货店”为掩护,继续从事地下斗争。1948年4月~6月,赴香港参加党举办的训练班学习。在上海解放前夕的险恶环境下,刘峰置个人生死于度外,战斗在敌人的心脏里,与其他同志一起领导了上海警察系统的地下斗争,为保护革命同志作出了贡献。
  1949年5月刘峰任上海市-人事处副处长。同年10月任上海市-榆林区分局局长。1953年7月后,先后任市-经保处副处长、处长。其间,1956年9月,党组织选派他到中央公安学院学习一年,任学员党支部书记。1958年10月~1959年12月,任中共提篮桥区委常委、政法部长。1959年12月~1962年8月,任中共虹口区委常委、政法部长。他为上海建国初期镇压-、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和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做了大量工作。
  1962年8月~1964年6月,刘峰任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处长,1964年6月任市民政局副局长。在“文革”中,刘峰受破孩长达4年之久。他坚持原则,坚持真理,不讲假话,不诬陷同志,表现了共产党人的铮铮硬骨。
  1978年12月至1979年4月,刘峰任中共南市区委委员、区革委会副主任。1979年4月至1983年12月,任中共南市区委副书记。其中1979年9月起,先后兼任南市区公安分局局长、区委政法委主任、区第五届政协主席。粉碎“-”后,他为南市区各项工作的拨乱反正,特别是党务、政法、政协工作倾注了大量心血。
  刘峰是第四届上海市政协委员,南市区第七、八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。
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,刘峰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学习邓小平理论。1983年12月离休以后,他仍然关心党和国家的形势,关心南市区的各项工作,坚持参加重要会议,参加党员组织生活。直到病重期间,他还坚持学习,向区委提出了不少重要的工作建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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