黎光
1945年4月参加广东人民抗日解放军第六团,任文化教员。194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。1946年6月与共产党员黄行往香港找党组织,准备加入“北撤”队伍,由于迟到赶队不及,黄行病故于香港。9月黎由党组织安排返鹤山县任教师,以此作掩护,秘密开展党的工作。1946年冬,回阳春漠东山区参加武装斗争,历任武工组长、漠西中队长、春北区队长、第六团参谋等职。1949年11月-1950年4月,任中共阳春县第二区区委书记兼区长。1950年5月-1954年3月,任新民主主义青年团阳春县工委副书记,兼阳春县人民武装部副政委。
1954年3月在审干中审查历史时受处分,开除党籍,撤销团工委副书记职务,降职为林业局股长,参加开发花滩林场。1958年春,在反右派中受斗争监护,一天深夜吊死于荔枝树上。1986年12月18日,经中共江门市纪委讨论决定,撤销原处分,恢复党籍,恢复名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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