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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楠

  周楠(1907—1980)
  又名洪飚,三乡平岚村(今平南村平南片)人。少时家贫,13岁到朝鲜,在姐夫家生活,入读汉城华侨小学,后当学徒。目睹日本统治朝鲜,欺负-华侨,心中愤愤不平,时刻想回祖国效劳。民国16年(1927)回香港当工人。192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。曾任中共香港电池厂支部书记、中共香港区委组织干事,后因发动香港工人-而被捕入狱,出狱后回乡务农,与党组织失去联系。1935年再到香港组建和领导香港救联会,开展抗日救亡运动。1935年5月,出席上海全国各界抗日救联会成立大会,被选为救联会候补委员,负责与全国各地救联会联系。同年10月离开上海经厦门到广州,通过饶彰风介绍与中共广州市委罗范群联系,恢复党籍后安排在广州市委负责组织工人运动。1938年2月任中共广州市委常委、市职工运动委员会书记,10月广州沦陷后,转移到开平县赤坎镇参与组粤中特委,任特委会副书记兼组织部长。1939年5月至1945年10月,调到南路(高州、雷州、廉江、钦州等县)工作,先后任高雷工作委员会、南路特委、中共粤桂边区工作委员会书记和高雷人民抗日解放军司令员兼政委。在任期间,扩充部队,组建独立自主的人民抗日武装队伍。贯彻中共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、政策,团结和促使爱国将领张炎举行抗日武装起义,扩大中共的影响。
  民国34年(1945)抗日战争胜利后,派到中共广东区委负责农村工作。1946年9月调任中共广东区委驻越南劳动党中央联络员。1947年5月任中共粤桂滇边区工作委员会书记。1948年夏,率部向云南挺进,开辟滇东南部革0据地。
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滇桂黔边区纵队政治委员、中共中央华南分局组织部副部长、广东省人民检察署检察长、省人民法院院长、政法委员会副主任、省政法部副部长。1958年,在广东开展的反地方主义运动中遭到错误的批判及处理,先后降职为韶关专员公署副专员、省交通厅副厅长。“文革”期间遭受破孩,身心被摧残。1972年中共广东省委为其彻底平反,恢复政治名誉,安排在广东省交通部门工作。1979年任政协广东省第四届委员会副主席。1980年5月22日在广州病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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