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以典
天启二年(1622)应荐为恩贡。初考州通判(从七品),因待选时间过长,愿降级请改选为县丞(正八品)。不久,授上海县县丞。在县丞任内,他廉洁自持,认真清查每年应缴漕粮和白粮数额。漕粮是地丁税外,京师向-各省额外征收,要求漕运京师食用的米、豆等实物;白粮是白米粮(包括粳米、糯米),要求运往南京内府食用的粮食,关系重大。但由于以典十分重视,认真查核,杜绝-,防止奸人作弊,结果既减轻了上海县人民负担,又减少了朝廷运输费用。
任满,朝廷升他为南京中都卫参军(从七品),以典即要求致仕。辞官归,恩赐晋阶,两袖清风。
家居庭训甚严。子孙皆名书生。寿71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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