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人骥
1727年进士,授礼部主事。1729年加翰林院编修衔,提督四川学政。1736年充福建乡试副考官。次年授贵州道监察御史,后补广东道监察御史。周人骥多年任监察御史,十分关心边疆苗民疾苦。巡视淮安漕务时上奏:两广总督马尔泰条陈剿办苗民造反情况,多有不实之词,颇有为苗民鸣冤叫屈之感。朝廷嘉赏他的奏议,下令核议。1741年上 书条陈:“凡有诬告者,按律加等治罪,越诉者不得滥准。”朝廷准行,有关职司酌定新的条例颁行,大大有利于保护边疆苗民的利益。
1742年授广西省右江道,勘定省界,以公正廉合理方式平息了苗民争执,在取得苗民信任后,着重教化,振兴文教,使浔江、柳州地区各族民风大变,逐步接受了儒家文化。1745年升湖南按察使,清理积案,平反冤案200余件,其中以苗族等土著冤案为多,辑成《臬楚摘案》刊行,成为封建时代审理苗汉案件的典型案例汇编;后调陕西布政使、湖南布政使。1751年(乾隆十六年)因政绩卓著追封其祖父母为通奉大夫和夫人。
1754年任浙江布政使,制定所属官员分巡章程,年终考核功过,给予劝勉和惩戒。同年升署浙江巡抚。
1758年调署贵州巡抚,贵州农民耕而不织,丝布昂贵,他劝说农民购种川楚棉麻,教以纺织之法,遵义府因为推广蚕桑纺织成为贵州最富有的地区。
1760年周人骥开始在贵州清理积案,并上奏:州县积案,由各府按季核查造册上报,凡大州县积案十件以上,中小州县和县的佐贰(副职)积案五件以上,立即上报,交部议处;如果知府包庇蒙混,按徇私包庇论处;如知府有自审案件,专则其上司道员一起核查。乾隆批准施行,全国清理积案无数,其中苗民土著告官、告汉人案件占了大多数。而周人骥1761年亲自督办审结的历时二十多年的开州(开阳)蒲窝苗民蓝阿秧等告汉族地主何暹111亩田土纠纷案,在官方调解和苗汉双方互谅互让下,终于得以公平合理解决,该案在贵州,乃至中国苗汉关系史上都产生了重要影响,号称苗汉和谐第一案。在清理积案时,正遇上湖南按察使严禧上奏严禁民、苗通婚,周人骥立即上奏称:黔、楚情形不同,贵州民、苗杂居,往来融洽,通婚已久,一旦再令禁止,反致苗汉惊疑,且恐官兵借机0扰民,请免查禁。乾隆准奏,从此,苗汉通婚在贵州,乃至西南逐步合法化,成为苗汉融合的有力助推器,大大推进了苗汉融合进程。周人骥1762年因为开凿贵阳南明河工程浩大,无法完工而免官。
著有《莲峰宦稿》和《香远堂诗钞》八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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