黄培庭
黄培庭于民国23年(1934年)4月在霍童桃花溪参加游击队。民国26年,参加新四军北上抗日。民国27年4月,加入中国共产党。历任新四军班长、排长、连长、代理营长、山东省荣军直属大队副大队长。民国32年,在泰州战斗中荣立三等功。民国34年8月,在兴化战役中荣立一等功。民国35年1月,在郭村战役中荣立二等功。1950年,黄培庭转业地方,先后在宁德县人民政府任司法科副科长、卫生科长、县-检察长、福建地质局第二大队副大队长、宁德县副县长、县委常委、县八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。黄培庭始终保持革命本色不居功、不骄傲、兢兢业业、任劳任怨、艰苦朴素、联系群众。“文革”期间,他身心受到摧残,但他以党的事业、人民的利益为重,发扬老红军的优良传统。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,他身染疾病后,仍然为老区建设操劳,1983年5月,黄培庭病逝于宁德城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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