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仲琳
1927年,王仲琳高小毕业后任新市峒(今红岛乡)总管,-害民,无恶不作。1928年9月27日,带兵到黄猄角村抓走红军战士刘宏明,将刘衣服剥光活活焚死;1930和1934年,又先后捕杀共产党地下工作人员刘开谟和交通员刘开喜。
1939年,王仲琳因内部倾轧,解职回家。他养着一批家丁,肆意00,鱼肉乡里。他宣布:“山是我的,山里的野兽也是我的。树是我的,树上的鸟也是我的;水是我的,水里的一切都是我的。砍柴割草,开荒种地,都要缴租纳税。”并规定:种田要交6成租;耕山一把钩刀(即一个劳动力)要交4斗米(约60公斤)和4块光洋;猎物要上交一半。农民王盛明因摘荔枝不给他“纳贡”,被诬为贼,惨遭毒打,-48天,罚光洋47元,加罗田村民刘开智等垦荒种山兰。王仲琳诬刘等“偷地”,派人全部将山兰毁掉。并请来官兵纵火烧掉加罗田等8个村庄和200多亩就将收割的水稻,杀死无辜村民40多人,抢走耕牛50多头,使250多户人家无家可归。
王仲琳对佃户、奴婢的压迫和奴役无所不用其极。新稿村佃户王国利借他两斗大米还不起,被迫以身抵债,终身为奴;新村王开梅卖身葬祖母,在王家为婢,受尽折磨,三次逃走皆被抓回毒打、关进死牢;1944年,一名7岁男仆,承受不了繁重的劳动被王仲琳活活打死,暴尸荒野。
1947年,新市解放,王仲琳潜逃岭门圩。1955年9月24日被人民政府抓获,押往屯昌县城,公审后于11月21日枪决。
来源:中共海南省党史研究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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